
[美]克利福德·吉尔兹著,王海龙译
中央编译出版社,2000
前几天刚把论文的文献综述大纲梳理出来,从消费和身体两个角度进行回顾,并综合进行了讨论,突然发现,从具体的研究方法,我似乎缺了一些。我试图把我想要讨论的话题再次表述了一遍,我发现,我其实很关心一些科学知识在普通人看来是怎么应用的,或者说是怎么理解的,然后我就想起了sts这个关键词,因为之前刘言学姐也提及过,于是乎去知乎搜了一下,有一个答主提及到了situated knowledge,查了一下叫做“情境性知识”(STS研究的基本原理是什么? - Nalsi的回答 - 知乎 https://www.zhihu.com/question/22177607/answer/132412511),后来再看了一下,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从人类学引用过去的,在人类学那边叫做“local knowledge”,其实就是“地方性知识”。
然后我就找到了一篇大佬(吴彤,2007)以往写的文献,讨论了格尔兹的《地方性知识》与科学史研究专家约瑟夫·劳斯《知识与权力》的对比。突然发现,我要讨论的其实就是后者主要讨论的一个话题:意即,所谓的“普遍、科学知识”实际上也是situated的(可以暂时按照“地方性”的框架来理解),只是从具体上而言,两者的背景、旨向有一些不同。人类学的“地方性知识”建立在反现代主义、普遍主义、全球化之下的“地方”,着重讨论了一种空间、时间因素的“地方”,并且尝试建立“普遍知识”与“地方知识”之间的某种对立,而在具体而言则主要体现在对于“地方”的着重讨论(虽然格尔兹的“地方性知识”也有尝试将纯粹的心理分析进行公开化讨论的倾向,但仍然还是集中在“地方”)。而科学实践领域的“地方性知识”其实更多指的是situated knowledge,想要说明的是,所谓的“普遍知识”并不是如外界所想的那样是一种现代主义且反地方的知识,至少从普遍知识诞生的那一刻,就是发生在某个地方的,而且其成立本身就有一定的条件(控制变量),除此以外,所谓“标准知识”的论述,其实主要指的就是将这种从某个地方、情境发现(发明)的知识进行了一种知识标准化的操作,更多地是一种手段,而不是目的,而这种知识标准化之后,在具体的应用也仍然是需要借助具体的情境来还原并复现的,因此所谓的“标准知识”的论述是很难成立的,更别说要将“标准知识”与“地方知识”进行对立的想法了。虽然我的看法更偏向科学实践领域,但因为劳斯的概念还是从格尔兹作为其起源的,所以我还需要快速地把格尔兹的概念过一遍。
于是乎,我下载了格尔兹的《地方性知识》,译者王海龙的两份导读提供了很好的入门。先是对格尔兹的“阐释人类学”的这个学派背景做一个简单梳理:1-阐释学的来源,与古文经学有关系,但以往主要注重对于历史经典文本or异民族的文化转译问题,18c末的德国神学家、神学家施莱艾尔马赫将阐释学拓展至了对心理感知性的理解,而德国哲学家狄尔泰&社会学家韦伯也与施莱艾尔马赫秉持相类似的观点,影响了阐释学的进一步走向;2-福柯通过“话语discourse”来破除对现代主义的迷信与荒谬依赖,而格尔兹则通过“本文text”的概念来说明个体认知与符号事物(文本or行为)之间的关系;3-人类学的内外视角问题(emics内部人视角&etics外族人视角),以及当时的人类学学科危机,促使格尔兹将“阐释”做成了一种方法论,也就是所谓的“深度描写deep description”与“地方性知识”;4-认知人类学(注重关照人的认知及分类体系)、符号人类学(注重从非语言的符号事物进行社会背因的探究,以一种社会互动、联系的方式而不是鼓励的符号学分析)两方面的集合,给格尔兹提供了阐释人类学的思路,而符号人类学在某些方面与结构主义类似的缺点(注重心理探究但没有与外界公开对话)使得格尔兹最终另立门户,创建阐释人类学,强调了符号的某种“公示性”(受到了维特根斯坦、gilber ryle的影响);5-语言并非探究外部族群的全部因素,文化因素context等等也有影响,因此扩展非语言(行为、仪式等等)的阐释探究,形成了“深度描写”的方法论,并借此形成“地方性知识”的概念体系。
总结来看,就是若干个因素影响了格尔兹:1-将注意力转移到了个体、个人、行动者,而不是结构与普遍的规律;2-分析工具借鉴了符号、认知学,但是在此基础之上拓宽到了对于符号背后的文化所指互动关系,以及某种情境性的认知。在格尔兹这里,人是一种认识工具,背后的文化成为了其主要的认知目标。
但对我的论文而言,我的想法是:探究人对于某种知识体系的感受,并在此基础之上讨论背后形成的某种文化。在这里,人虽然也是一种认识工具,但也是我的目标之一,这也是我尝试和格尔兹不同的一点。
下面将主要对格尔兹的“地方性知识”进行一个简要的回顾(原文快速阅读):
格尔兹将“地方性知识”的研究,聚焦在了西方法律与伊斯兰地区、印度教地区、东南亚(马来西亚)的地方法律进行对比研究,并形成一个基本的探讨框架,也就是依靠“事实”与“法律”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种对比——其中前者主要聚焦在某个事件的发生,而后者主要聚焦在对于事件进行判断、裁决。原有的法律与人类学的交叉研究,主要缺陷在于:1-只关注较为上层的“法律体系”,并将其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的概念、道德直接剥离;2-通过一种过分政治化的观点,比如聚焦于人们打官司的个案,看做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社会计划的达成;3-总而言之,就是没有注意到“事实”与“判断”之间的联系。
随后,作者通过聚焦于不同文化对于事实、法律的相关词汇表述,来探讨在地文化对于这两种思路的理解。
表述事实的词汇 | 表述法律的词汇 | |
---|---|---|
阿拉伯 | haqq哈克, 意为现实、真情、确实 | Saria道路、路径; Fiqh知识、领会; |
印度 | dharma达摩, 梵语,意为职责、义务、优点 | Agama戒律、教义; Sastra论文、教规; |
东南亚如马来西亚 | adat阿达特, 介于“社会舆论”与“道德风格”之间 | Patut恰当、合适; Pantas适宜、适合; |
西方世界 | 有,但是作者没有涉及 | 法律gesetz; 正确recht; |
对于阿拉伯世界而言,haqq哈克是一种更接近于神的意志为特征的内容(al-haqq是神的名字之一),这是一种不需要将事实认真思考就能得出答案的概念。比如:haqq在你这儿-你是正确的,haqq在你里边-你错了但不愿意承认,haqq在你上边-这是你的本分,haqq和你在一起-你有资格、你应得的。作者认为,“正确”(法律上的判断逻辑)和“真实”(事实情况)是贯穿在haqq这个术语的每个应用层次的。而值得注意的是,在这种文化内,只有某个人的口头作证才能算做证据,书面材料不被当成法律说明。
对于印度世界,dharma达摩是一种与阿拉伯世界完全相反的体系,其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统一,但内部的解释空间太大,只能依靠某个特定的宗族派别来存有价值。而与此同时,由于印度将权利、义务与社会等级、地位相关联,但社会等级、地位却是先验的,因此人们的权利、义务的解释空间主要取决于其社会阶层,那么,其运行机制似乎就可以理解为,阶层为先,个体的权利、义务在后,个人的存在是处于一种压抑状态的。“如此,事物只有一个单一的秩序,以西方术语来说,这种秩序则既是自然的也是道德的;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。”(Ronald Inden & Ralph Nicholas,转引自格尔兹,2000)那么,法律的公正,取决于“王爷”,而不是阿拉伯世界的“人证”。与之相似的是泰国的佛教律法。我个人认为,中国传统文化似乎与之的相似性也不少。
对于东南亚而言,adat是一种当地通俗顺口的规则,类似于风俗,是一种大众司法的观念,特点在于“习惯包罗一切”,是一种习惯法比较盛行的地方。
总体来说,将事实和法律保持的比较有机的统一,是阿拉伯地区的特点;更偏向于某种权力之下的裁决权,是印度等地区的特点;更强调一种社会群体的习惯法观念,是东南亚地区的特点。
原有的比较法律研究,除了公民权利义务、贸易产权等方面的考量以外,对于各国法律体系的直接比较似乎是常有的思路,而格尔兹尝试重新出发,从当地人对于法律的理解,来探讨各国法律体系与其社会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,因此,他提出了“地方性知识”这个概念——这个概念从首要意义来说,是相对于普遍、西方世界而言的地方世界,注重时间、空间、社会群体与阶层的不同,但也注重对于事实的发生情境,以及当地人对于事实的理解——后者的两个因素其实是超乎所谓的“地方”表层意义的。
不过,而如王铭铭(王铭铭,2008)所言,中国相当部分学者对于“地方性知识”的讨论还是集中在了“地方”——local是地方性、局部性的意思,但更接近于完整体系的“当地”或“在地”,是类似于韦伯的“理想类型”的一种可以成体系的存在,而中国人所说的地方,更像是place、locality,强调于空间意义上的地方。换一句话说,中国部分学者并没有涉及到格尔兹在原文中对于“地方性知识”的事件情境性的讨论。
词汇 | 意义(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.com) | 指向 |
---|---|---|
place | a particular position, point or area | 强调空间本身 |
locality | 1-the area that surrounds the place you are in or are talking about;2-the place where somebody/something exists; | 强调空间本身 |
local | belonging to or connected with the particular place or area that you are talking about or with the place where you live | 强调与空间有关的某种体系 |
所以,在中文学界,如果为了继续我想研究的话题,那么,至少要从文字意义上,摆脱所谓的“地方性知识”(place、locality),转而使用local作为指向。与此同时,我认为劳斯的“地方性知识”,有作为科学知识研究的背景,至少能提供一个很好的参照。
ps:制定法、习惯法,似乎也是一些关键词。
参考文献:
格尔茨. (2000). 地方性知识. 中央编译出版社.
吴彤. 2007. 《两种“地方性知识”——兼评吉尔兹和劳斯的观点》. 自然辩证法研究 (11):87–94. doi: 10.19484/j.cnki.1000-8934.2007.11.024.
王铭铭. 2008. 《从“当地知识”到“世界思想”》. 西北民族研究 (04):60–82. doi: 10.16486/j.cnki.62-1035/d.2008.04.017.